完善顶层设计为美丽江西增添“生态拼图”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5/3 作者:佚名 点击:948次

已登载于2016年4月23日《人民长江报》5版

完善顶层设计
为美丽江西增添“生态拼图” 
罗小云
 
    今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强调,要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
    为贯彻落实好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16字治水新思路要求,顺应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形势,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几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对2006年出台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进行修订。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江西继高位推动“河长制”工作后,在顶层设计层面,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再添“生态拼图”。
    固化河湖长负责制
    江西地处南方,降水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1638mm,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565亿m3,人均水资源量3700m3,均列全国第七位。鄱阳湖是全国最大的淡水湖,多年平均入长江水量1468亿m3,超过黄河、淮河、海河入海水量之和。
    江河湖泊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为保住达标水质不恶化,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路,江西省委、省政府立足“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实施“河长制”的决定,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保护治理。
    全省已建立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总河长”、省长担任省级“副总河长”,党政四套班子7位省领导分别担任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23个单位为责任单位,设区市市长、县(市、区)长为辖区“河长”的县级以上“河长制”组织体系。
    这是推动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所构建的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在全国覆盖面最广、规格最高、体系最完善。《条例》明确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强化水库水质保护
    多年来,江西各地利用水库众多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水库对外承包养殖,水中养鱼、水面养鸭、库区周边养猪等水库立体开发,一些水库养殖承包人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大量使用饲料,甚至化肥、粪便,库区周边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导致大量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2013年,江西省水利厅对全省10819座水库水质状况调查摸底数据显示,仅有4513座水库实行人放天养或生态养殖,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达标率为41.7%。其中饮用水水源区共有水库622座,有512座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达标率为82.3%;非饮用水水源区共有水库10197座,只有4001座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达标率仅为39.2%。
    为解决水库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到2015年底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以上标准。
    在全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全力推进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10819座水库中有9460座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或生态养殖,水质达到 Ⅲ类水标准,比整治前增加4947座,水质达标率为87.4%。其中,饮用水水源区622座水库水质全部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达标率为100%。为巩固水库水环境整治成果,强化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补充了作为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制度相关内容并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和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并在水库、渠道禁设排污口。
    明确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
    为使水权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指导和促进水权试点工作,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2014年《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市场。
    江西是水资源大省,社会公众节水意识淡薄,用水浪费严重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市场机制在水资源初始配置环节缺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水资源无偿取得、低价或无价使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权益不能落实。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主要是树立丰水地区水资源权属意识,建立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理顺水资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关系,让持有水资源使用权证的取用水户对水资源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国家下达指标偏紧的压力下,江西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狠抓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在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将水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并通过完成全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强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用水管理,以及加快推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多项举措,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为水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2014年6月,江西被列为全国7个水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同年7月,选取吉安市的新干县、宜春市的高安市、抚州市的东乡县作为试点地区。2015年4月,省水利厅印发水权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从严规范规划水资源论证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水资源“空间均衡”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2011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作出要求。
    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是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约束性要素。过去,部分新城区规划、产业布局由于没有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或研究的不够深入,造成经济社会发展受限或当地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也违背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地”的发展思路,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新《条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设立、扩展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布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积极倡导农业节水
    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是由我国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用系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过程治理,分清主次、因果关系,当前的关键环节是节水,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
    江西是农业大省,农业是用水大户,节水潜力巨大。加强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的重要抓手,更是化解用水总量控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指标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中央、省级投巨额资金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减少灌溉水渗漏损失;我省也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模式,推动农户转变用水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新《条例》在借鉴《水法》《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和总结我省各地近年来改进节水灌溉方式和发展节水技术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的总体要求,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等具体的节水灌溉措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江西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江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以贯彻执行新《条例》为契机,紧紧抓住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历史机遇,坚持以水生态文明建设统领水利改革发展,加快转变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治理、轻预防的治水思路,积极拓展水资源管理格局,凝聚水资源管理工作合力,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认真落实“365行动计划”,以充足的水资源、优美的水环境、安全的水生态实现江西“绿富美”,打造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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